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⑴貨物重量和體積的計算有其自己的特殊方式。整批貨物的重量由托運人確定,承運人也可以進行抽查。散裝貨物重量,承運人可以通過船舶水尺計算。貨物按體積計量收取運費的,托運人應提出重量和體積。
⑵合同履行期限受自然條件(氣候、水情等)的影響。合同履行期限通常包括起運港發(fā)運時間、每一換裝港時間和運輸時間。由于自然條件因素所造成的誤時,不計算在運期之內(nèi)。
貨物性質(zhì)
根據(jù)貨物的性質(zhì)不同,貨物運輸合同可以劃分為普通貨物運輸合同和特種貨物運輸合同。特種貨物運輸合同又可分為危險貨物運輸合同、鮮活貨物運輸合同、長大笨重貨物運輸合同等。
普通服務范圍:
A、辦理成都至全國各地行李托運、鐵路快件、鐵路行包等業(yè)務
B、辦理成都至北京、廣州、成都以及全國各地公路運輸,大、中、小城市均可到達
C、辦理成都至全國各地長途包車、空車配載業(yè)務
D、辦理貨物倉儲
E、辦理成都至全國各地的特快專遞業(yè)務
不辦保價運輸貨物:從貨物講,貨物運輸管理雖按現(xiàn)行的鐵路貨物管理有關(guān)規(guī)章辦理,但未能得到與保價貨物一樣的特殊措施的保護,故發(fā)生貨損貨差的機會比保價貨物大;從賠償方面講,雖然不辦保價也不辦保險,故不用支付保價金和投保金,但因為鐵路受理貨物時,不論貨物的貴重與否,都接貨物重量收取運費,如果發(fā)生貨損貨差賠償時,則按貨物價值賠償,這對鐵路運輸企業(yè)講,是不公平的,因此鐵路采取限額賠償,但這樣對托運人(特別是托運貴重貨物的托運人)利益影響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