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⑴貨物重量和體積的計算有其自己的特殊方式。整批貨物的重量由托運人確定,承運人也可以進行抽查。散裝貨物重量,承運人可以通過船舶水尺計算。貨物按體積計量收取運費的,托運人應提出重量和體積。
⑵合同履行期限受自然條件(氣候、水情等)的影響。合同履行期限通常包括起運港發(fā)運時間、每一換裝港時間和運輸時間。由于自然條件因素所造成的誤時,不計算在運期之內(nèi)。
管道貨物運輸合同管道貨物運輸合同是指從事管道運輸業(yè)務的承運人和托運人簽訂的明確運送貨物權(quán)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在管道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具有單一性,并且管道運輸合同的貨物種類也比較少,主要限于氣體和液體類貨物,如石油、天然氣等。
禁止貨物
⒈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限制、鴉片、海洛英、嗎啡等煙毒品運輸限制;
⒉罌粟殼運輸限制;麻醉藥品限制;
⒊禁止運輸麻醉藥品出入;
⒋金屬礦砂等運輸限制;
⒌五金、電料建筑器材運輸限制;雜銅運輸限制;廢鋼運輸限制;
⒍還有炸藥運輸限制;糧食運輸限制;木材運輸限制;
⒎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物資運輸也屬于禁止運輸項。
辦理保價運輸貨物:因為保價責任的基礎主要是因為鐵路責任造成的貨物損失,鐵路為了減少事故賠償,必然要認真對待貨運事故,而且貨物保價運輸是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鐵路作為合同的一方直接參加貨物的運輸工作,并通過對事故的調(diào)查、分析、總結(jié),有條件對保價貨物采取管理措施,改進內(nèi)部的管理工作,提高貨物運輸質(zhì)量和服務質(zhì)量。從這方面講,鐵路與托運人利益是一致的。從賠償方面講,托運人雖然支付了保價金,但鐵路以貨物實際價格(保價額)承運,發(fā)生鐵路責任時,按不超過保價額賠償,托運人能得到合情合理的經(jīng)濟利益,因此,保價運輸解決了鐵路限額賠償不足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