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多式聯(lián)運合同貨物多式聯(lián)運合同是指多式聯(lián)運的承運人以兩種以上不同的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管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貨物多式聯(lián)運合同具有的特點是:
⑴承運方由兩個以上采用不同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共同構成,合同對這些承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⑵支付運費的總括性。托運人將全程不同運輸階段的費用一次性支付。
⑶對于多式聯(lián)運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的貨物滅失或毀損,承運人負擔連帶責任。當沒有過失的承運人履行賠償義務之后,有權向造成損害的承運人進行追償。如果數(shù)個承運人之間無法分清過失,則按各自所得的總運費的比例分擔。
在托運前必須將貨物的包裝和標記嚴格按照合同中有關條款,國際貨協(xié)和議定書中條,項辦理。
(1)貨物包裝應能充分防止貨物在運輸中滅失和腐壞,保證貨物多次裝卸不致毀壞。(2)貨物標記,表示牌及運輸標記,貨簽,內容主要包括商品的記號和號碼,件數(shù),站名,收貨人名稱等。字跡均應清晰,不易檫掉,保證多次換裝中不致脫落。
不辦保價運輸貨物:從貨物講,貨物運輸管理雖按現(xiàn)行的鐵路貨物管理有關規(guī)章辦理,但未能得到與保價貨物一樣的特殊措施的保護,故發(fā)生貨損貨差的機會比保價貨物大;從賠償方面講,雖然不辦保價也不辦保險,故不用支付保價金和投保金,但因為鐵路受理貨物時,不論貨物的貴重與否,都接貨物重量收取運費,如果發(fā)生貨損貨差賠償時,則按貨物價值賠償,這對鐵路運輸企業(yè)講,是不公平的,因此鐵路采取限額賠償,但這樣對托運人(特別是托運貴重貨物的托運人)利益影響也大。
辦理保價運輸貨物:因為保價責任的基礎主要是因為鐵路責任造成的貨物損失,鐵路為了減少事故賠償,必然要認真對待貨運事故,而且貨物保價運輸是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鐵路作為合同的一方直接參加貨物的運輸工作,并通過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總結,有條件對保價貨物采取管理措施,改進內部的管理工作,提高貨物運輸質量和服務質量。從這方面講,鐵路與托運人利益是一致的。從賠償方面講,托運人雖然支付了保價金,但鐵路以貨物實際價格(保價額)承運,發(fā)生鐵路責任時,按不超過保價額賠償,托運人能得到合情合理的經濟利益,因此,保價運輸解決了鐵路限額賠償不足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