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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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總則
條 為了加強承裝 (修、試) 電力設施許可管理,規(guī)范承裝 (修、試) 電力設施許可行為,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市場秩序,促進電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監(jiān)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fā)、管理和監(jiān)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國許可證的頒發(fā)和管理。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gòu)(以下簡稱派出機構(gòu))負責轄區(qū)內(nèi)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fā)和日常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取得許可證。除國家能源局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許可證,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
本辦法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第五條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分類分級與申請條件
第六條 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取得承修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取得承試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第七條 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二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 33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三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 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四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 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五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 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第八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chǎn)組織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凈資產(chǎn)
具有與開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相適應的凈資產(chǎn), 其所占總資產(chǎn)比例不低于 15%。
(二)技術(shù)負責人、負責人
1.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分別擁有 5年以上與所申請許可證類別相適應的電力設施安裝、維修或試驗管理工作經(jīng)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職稱;其中申請一級許可證的,應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高級職稱;
2.申請四級至五級許可證的,分別擁有 3年以上與所申請許可證類別相適應的電力設施安裝、維修或試驗管理工作經(jīng)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初級以上職稱。
(三)專業(yè)技術(shù)及技能人員
1.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電力相關專業(yè)技術(shù)人員分別不少于 50人、30人和 15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shù)任職資格的分別不少于 30人、15人和 5人;電力相關專業(yè)技能人員分別不少于60人、30人和 20人,其中高壓電工分別不少于 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