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證業(yè)務中,銀行審單的標準主要依據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600),具體如下:
單證一致
單據在表面上必須與信用證條款嚴格相符。包括單據的種類、份數、內容等都要與信用證規(guī)定一致。例如,信用證要求提供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那么受益人提交的提單必須是清潔的、表明貨物已裝船,并且是全套的,不能有遺漏或不符之處。
單單一致
各種單據之間的內容必須相互一致,不能相互矛盾。例如,發(fā)票、提單、保險單等單據上的貨物描述、數量、金額、運輸路線等信息應保持一致。如果發(fā)票上的貨物數量是 1000 件,提單上顯示的貨物數量也應該是 1000 件,不能出現(xiàn)不同的數字。
標準銀行實務
銀行審單時還需遵循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這是對 UCP600 的細化和補充,具體規(guī)定了銀行在審核單據時的具體操作和判斷標準。例如,關于單據的簽字、蓋章、批注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對一些常見單據條款的解釋和處理方法等。
合理小心審單
銀行必須合理小心地審核信用證規(guī)定的一切單據,以確定其是否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銀行應按照行業(yè)慣例和一般的業(yè)務標準進行審單,避免因疏忽或不專業(yè)而導致錯誤的判斷。
不審核額外單據
如果信用證未規(guī)定的單據被提交,銀行將不予審核。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應退還交單人或將其照轉,但對此不承擔責任。
銀行審單主要是從單據的表面進行審核,確定其是否符合信用證的要求,以保障信用證業(yè)務的正常運作,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