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工程的預付款保函與履約保函通常為承包商向業(yè)主提交的重要兩個擔保物,經(jīng)常被稱為“雙保函”。相比于履約保函常見的10%金額比例(以國際多邊銀行招標項目為例),由于預付款保函的金額等同于預付款金額,而一些項目的預付款比例較高,從而使預付款保函金額高于履約保函的情形并不少見,其重要性并不亞于履約保函。
在現(xiàn)今國際慣例中,預付款保函和履約保函雖同屬于見索即付獨立保函,但兩者仍存在一定差別,不能簡單地等同視之。比起長期被廣泛討論的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似乎受到的關注度要低些。本文根據(jù)目前常見的國際合同模板以及行業(yè)慣例和規(guī)則,談談預付款保函在實務中的幾個常見風險點及防范應對思路,期望對業(yè)內(nèi)同仁有所啟發(fā)及助益。
預付款保函擔保范圍及可兌付情形
預付款保函,顧名思義初衷主要是對業(yè)主向承包商(或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的預付款起到擔保作用。至于具體擔保內(nèi)容,不同的合同條款有著差異化的規(guī)定。以過去幾十年國際上EPC總承包項目普遍使用的FIDIC合同,以及近年來國際多邊銀行出資項目中常用的ENAA合同為例,作如下分析。
一、FIDIC系列合同
FIDIC合同從1999版到2017版對預付款保函的兌付要求都是一致的。合同附件E預付款保函格式中規(guī)定:
“在我方收到你方的書面要求和關于以下情況的書面說明后,向你方支付總額不超過XX的任何一筆或幾筆款項:
(a)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條件返還預付款;
(b)委托人未能返還的金額?!?/span>
可以看出,在FIDIC合同框架內(nèi),預付款保函的功能是擔保承包商對預付款的返還,也只有在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約定返還預付款時,業(yè)主才有權向開證行就承包商未能返還部分的金額提出保函索兌要求。
二、ENAA合同
世行、亞行、非發(fā)行等不同國際多邊銀行使用ENAA合同時通常會對通用條款及附件做一定的修改,并且持續(xù)更新。以世界銀行為例,在2015版招標文件的預付款保函格式里對索兌情形規(guī)定如下:
“……在收到你方的索兌要求,附上書面陳述表明承包商由于將預付款用在本項目履約以外的目的,而導致其違約?!?/span>
由于ENAA合同并未設置預付款返還條款(將在下文中論述),故只將承包商把預付款用于本項目外的其它目的作為可索兌情形。然而估計是考慮到有些使用者會在專用條款中添加預付款返還條款,加上其付款機制設計可從另一角度理解為本身已隱含著預付款的返還(雖不用單獨計算),因此世行在2019版招標文件保函格式中將保函索兌情形增加了承包商未按合同返還預付款這一條,從此與FIDIC合同趨于一致。
三、擔保范圍擴大化
上述提到的FIDIC及ENAA合同的核心追求是業(yè)主和承包商之間的公平性以及權利義務的平衡,故預付款保函的設置也主要針對預付款的使用和返還而言。然而目前不少國內(nèi)外業(yè)主及發(fā)包人編制的合同模板里,直接將預付款保函的可索兌情形規(guī)定為保函開具方在基礎合同下的任何違約行為,也就是說將預付款保函的原本目的做了根本性變更,相當于變成了第二份履約保函,顯著加重了承包商的責任。由于這種做法并未被《見索即付保函統(tǒng)一規(guī)則(URDG)》《見索即付保函國際標準實務(ISDGP)》等行業(yè)規(guī)則或國內(nèi)相關司法解釋所明文禁止,理論上并不違反雙方意思自治原則,因此在遇到此類情況時需特別關注保函風險,提早做好風險評估及應對方案。
預付款保函單據(jù)要求
雖然人們總用“無條件、見索即付保函”來進行描述,但實際上保函的索兌并非那么“無條件”。這個“無條件”主要是指的是銀行不以在基礎合同項下進行實質審查為兌付條件,但銀行收到保函兌付請求時,仍需嚴格履行形式審查義務,關注單據(jù)是否相符。實務中會出現(xiàn)即使受益人已實際上滿足保函索兌的相關事件,但由于沒有嚴格相符的單據(jù),仍被銀行拒付的情況。
預付款保函單據(jù)包含兌付單據(jù)及生效單據(jù)。
一、兌付單據(jù)
預付款保函的兌付單據(jù)要點與履約保函相似。若我方為保函受益人,則基本原則是保函格式需明確銀行在接到受益人提出的書面索賠通知或聲明后,需立即向受益人進行支付,即書面索賠通知或聲明是的兌付單據(jù)。在此之外,建議可加上進一步的保障性條款如“受益人在發(fā)出此類通知時無需隨附任何證據(jù)或證據(jù)性材料,且無需事先向保函申請人進行索賠?!?;同時若保函規(guī)定適用《見索即付保函統(tǒng)一規(guī)則(URDG758)》時,可寫明排除第15(a)款的適用。
二、生效單據(jù)
與履約保函大多是開立即生效不同,預付款保函往往以承包商收到預付款作為生效條件。然而不同合同模板對此生效條件的描述并不相同,比如FIDIC和ENAA合同的保函格式對此有不同的描述(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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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若對方對我方開出的保函使用ENAA合同保函模板,則在我方索兌時,還需要向銀行提供將預付款已匯至對方指定銀行賬號的單據(jù)。這就要求在審查保函格式時,需與對方仔細確認預付款收款賬號是否與保函上填寫的一致。如在預付款支付時,對方要求支付至其名下其它銀行賬戶,需慎重對待,并讓對方修改或重新開具預付款保函,以保證保函中填寫的賬戶與實際付款賬戶一致。這點在實務中有時會被忽視,若將預付款打至對方其它賬戶,則發(fā)生保函索兌時,該索兌請求通常會被銀行以單據(jù)不相符為由而拒絕兌付。由于獨立保函下銀行僅承擔形式審查義務,受益人以實際上已通過其它賬戶完成預付款支付為由進行抗辯和舉證往往不會得到銀行的認可。若我方為受益人時,保函生效條件建議使用FIDIC的約定方式,盡量簡化兌付單據(jù),避免更多細化的單據(jù)要求。
預付款保函獨立性
在審查各類工程保函時,保函獨立性審查仍為首要工作,預付款保函也不例外。預付款保函獨立性判定基本與履約保函相同。雖然不同國家法律及司法實踐對獨立保函具體規(guī)定或存在差異性,但這差異性更多是對保函工作流程、欺詐認定、止付維權等事項的約定,而對于保函獨立性的認定,只要保函明確約定適用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tǒng)一規(guī)則(URDG758/458)》,且保函內(nèi)容未明確要求索兌時提交基礎合同下相關違約證明文件時,基本都認定為獨立保函。
對于國際項目下由分包商從國內(nèi)開出的保函,則需按照法發(fā)布的《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進行認定。業(yè)內(nèi)有人將其總結為獨立保函“2+3”原則,即在滿足載明據(jù)以付款的單據(jù)及金額這兩個條件基礎上,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1.保函載明見索即付;2.保函載明適用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tǒng)一規(guī)則(URDG)》等獨立保函交易示范規(guī)則;3.根據(jù)保函文本內(nèi)容,開立人的付款義務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及保函申請法律關系,其僅承擔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
實踐中需注意的是該司法解釋于2016年12月頒布生效,而在此之前我國政府部門及行業(yè)組織制定的一些行業(yè)合同范本的保函格式并未考慮到以上要求,因此若使用這些合同范本時需注意對保函格式進行相應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