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稅收制度。這項新的稅收制度與其他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是一種收入退付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后,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yè)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具有調節(jié)職能的單一性。
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yè)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yè)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并存、收入與減免并存的雙向調節(jié)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jié)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屬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