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
申請抵押登記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抵押合同。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在機動車抵押登記期間,申請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變更登記、機動車遷出遷入、共同所有人變更或者補領、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
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抵押登記:
(1)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2)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3)機動車被監(jiān)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4)機動車屬于被盜搶騙的;
(5)屬于海關監(jiān)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jiān)管或者批準轉讓的。
在機動車抵押登記期間申請轉讓登記的,應當由原機動車所有人、現(xiàn)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車輛管理所一并辦理新的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