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的長責任期為2年:
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將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長不超過2年。
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時間:
根據(jù)建設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是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于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中的缺陷。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和保證金具有相同的功能,屬于同一費用。
會議認為,質量保修期是指建設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法定保修期,質量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此期間,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負有保修義務。
缺陷責任期是指質量保證的保留期,長為2年。當缺陷責任期滿時,發(fā)包人應將保函退還給承包人。質量保證期比缺陷責任期長,因為它們的期限不同。因此,當事人對質保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fā)包人應當自接受建設工程之日起2年內將質量保修金退還承包人。
質保金比例規(guī)定不得超過多少等內容的介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