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保金比例規(guī)定
目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參與國家采購活動的建設單位及技術性服務供應商在國家采購活動中繳納的質保金比例規(guī)定為:針對不等額支付情況的投標單位,應當按其有關合同中次支付比例繳納質保金,但是不超過10%;針對一次性結清交付項目所涉及的單項工程總款額的投標單位,實行5%的質保金比例,合同總款額10000元以上的,可以按比列降低質保金比例,不低于1%;合同總款額1萬元以下的,質保金比例應以具體不低于100元為限。
二、質保金比例之不超過多少
質保金比例之不超過 10%。根據(jù)國家有關政策,在聲明為質保金比例不超過 10%的前提下,投標單位應當按其有關合同中次支付比例繳納質保金,不超過10%,不得超過本金的10%。另外,在聲明一次性結清交付項目所涉及的單項工程總款額的投標單位,質保金比例不超過 5% ,合同總款額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上的,可以按比列降低質保金比例,不低于1%;合同總款額一萬元以下的,質保金比例應以具體不低于100元為限。
三、質保金比例規(guī)定的必要性
國家規(guī)定質保金比例規(guī)定,是以保障投標單位正常履行合同提供有力的擔保,也大大提高了承包商的責任意識,有利于促進合同雙方的履約意識,給反復履約及重新開始履約提供便利。
當投標單位提供質保金,建設單位將有保證建筑質量的保障,而當投標單位因延誤工期、建設質量連續(xù)不達標及例行技術性服務供應有欠缺時,將直接扣除相關的質保金,從而從責任源頭控制質量,以營造更積極的工程質量環(huán)境,不僅可以減少投訴量,也可以達到減少損失的目的。
綜上所述,可以說明國家對質保金比例規(guī)定的必要性。它能夠有效解決合同雙方締約義務履行及質量保障等問題,確保受包方能得以完成合同的履行,使雙方得到公平的收益分配,保障質量更加可靠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