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公告登報后45日生效,登報45日后再去注銷公司,《企業(yè)破產(chǎn)法》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chǎn)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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