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主要是指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描述的是兩個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而轉包是一種事實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掛靠"與轉包并不完全相同,但又很難區(qū)分;
"掛靠"既可是資質較低的施工企業(yè)越級施工的手段,也可以是承包人轉包的手段。在某些場合,既存在掛靠關系,也存在轉包行為。筆者認為,我們應當注意區(qū)別工程轉包、工程掛靠的認定標準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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