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簿由一定格式、相互聯(lián)系的賬頁組成,用于、系統(tǒng)、連續(xù)地記錄各類經濟業(yè)務。它是編制財務報表的基礎,是保存會計數據的重要工具。
憑證,又稱會計憑證,是指能夠證明經濟業(yè)務事項發(fā)生、明確經濟責任、登記賬簿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憑證。
會計憑證種類繁多,根據填制程序和填制目的的不同,可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指在經濟業(yè)務發(fā)生或完成時,為記錄或證明經濟業(yè)務的發(fā)生或完成而取得或填寫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是原始數據和會計核算的重要依據,是會計數據中有效的憑證。
記賬憑證,又稱記賬憑證,是指會計人員根據原憑證確認會計分錄后填寫的會計憑證,經核實無誤后,根據經濟業(yè)務的內容進行分類,作為登記賬簿的直接依據。
許多企業(yè)在憑證、賬簿、申報等方面造假,達到少納稅的目的:
一、偽造帳簿、會計憑證:是指行為人按照真實帳簿、會計憑證的式樣制作虛假帳簿、會計憑證,冒充真實帳簿、會計憑證的行為,俗稱“偽造帳簿”、“偽造兩個賬戶”。
二、帳簿、記賬憑證的變更:是指行為人對帳簿、記賬憑證進行變更、補正、剪接、剪切、增刪或者以其他方式改變帳簿、記賬憑證真實內容的行為。
三、隱匿帳簿、會計憑證:故意轉移、隱匿應當保存的帳簿、會計憑證,或者拒絕提供帳簿、會計憑證,致使稅務機關難以核實計稅依據的行為。
四、擅自銷毀帳簿、會計憑證:是指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法定保存期內銷毀正在使用或者尚未到期的帳簿、會計憑證的行為。
五、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用于記賬的發(fā)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也屬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賬憑證的行為。
指在會計帳簿上填列實際支出的大量超支,以沖減實際收入、虛增成本、亂攤派費用、減少利潤等具體情況
(1) 虛報原材料消耗、虛報職工薪酬、虛報財產損失等虛構業(yè)務費用。
(2) 無形資產的超額攤銷、固定資產的超額折舊和其他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或者會計準則的費用。
(3) 不按規(guī)定劃分收支和資本性支出,或者轉移成本較多的,是調控的利潤。
指納稅人在境外經營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未轉入銷售賬戶,而是直接轉入利潤,在會計帳簿上虛假登記,隱瞞或者少報收入的行為,即依照會計法律、法規(guī)、準則的規(guī)定,而會計制度上,應稅所得不入賬或少入賬。
具體情況包括:
(1) 對于賬外業(yè)務,收入未在法定帳簿上反映或充分反映或隱匿。
(2) 會計確認收入不計入收入賬戶,但不結轉或少結轉其他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賬戶,也不直接計入利潤或專項資金。
(3) 取得收入時,不得將陰陽發(fā)票、收據記帳,也不得大、小記帳。
(4) 直接用收入抵減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