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主要的原因,就是分包商在之前項目合同中對所享有的債權(quán),還可能存在不確定性。有可能在真需要抵的時候,分包商的應收賬款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還有的應收賬款中有很多是質(zhì)保金,本身就存在因質(zhì)保問題而需要扣款的可能性。更為關鍵的是,對于這種總包商而言,在工程項目中與分包商簽訂的合同都是有約定"背靠背"條款的。這些應收賬款必須在收到業(yè)主的付款后才能支付。如果真的抵了,相當于銀行在之前的項目合同中向分包商提前付款了。
假如不存在上述不確定性,即使真要用應收賬款替代保函,為規(guī)范和穩(wěn)妥的做法應該是"應收賬款質(zhì)押"。供方可以將其在其它合同中對供方的債權(quán),向供方質(zhì)押,以擔保本次合同的履約。這種做法可以替代銀行履約保函。因此,用應收賬款替代銀行履約保函,也不是不行,但是一般情況下不提倡這種做法。
作為在交易中向?qū)Ψ礁犊畹男璺?,尤其是同時有"上家"和"下家"的需方,一定要重視履約保函的必要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