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結構的檢測可分為建筑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和既有建筑結構性能的檢測。
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建筑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
1 涉及結構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驗數量不足;
2 對施工質量的抽樣檢測結果達不到設計要求;
3 對施工質量有懷疑或爭議,需要通過檢測進一步分析結構的可靠性;
4 發(fā)生工程事故,需要通過檢測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對結構可靠性的影響。
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既有建筑結構現狀缺陷和損傷、結構構件承載力、結構變形等涉及結構性能的項目進行檢測:
1 建筑結構鑒定;
2 建筑結構抗震鑒定;
3 建筑大修前的可靠性鑒定;
4 建筑改變用途、改造、加層或擴建前的鑒定;
5 建筑結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要繼續(xù)使用的鑒定;
6 受到災害、環(huán)境侵蝕等影響建筑的鑒定;
7 對既有建筑結構的工程質量有懷疑或爭議。
建筑結構的檢測應為建筑結構工程質量的評定或建筑結構性能的鑒定提供真實、可靠、有效的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
建筑結構的檢測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和建筑結構工程質量評定或既有建筑結構性能鑒定的需要合理確定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案。
混凝土結構的檢測可分為原材料性能、混凝土強度、混凝土構件外觀質量與缺陷、尺寸與偏差、變形與損傷和鋼筋配置等項工作,必要時,可進行結構構件性能的實荷檢驗或結構的動力測試。砌體結構的檢測可分為砌筑塊材、砌筑砂漿、砌體強度、砌筑質量與構造以及損傷與變形等項工作。具體實施的檢測工作和檢測項目應根據施工質量驗收或鑒定工作的需要和現場的檢測條件等具體情況確定。鋼結構的檢測可分為鋼結構材料性能、連接、構件的尺寸與偏差、變形與損傷、構造以及涂裝等項工作,必要時,可進行結構或構件性能的實荷檢驗或結構的動力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