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七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的要求。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yǎng)、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2、《廣東省實施<消防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消防設施的管理、檢查、檢測、維修、保養(yǎng)、建檔等工作制度,對建筑消防設施、電器設備、電氣線路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3、《廣東省實施<消防法>辦法》第六十三條: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對建筑消防設施或者電器設備、電氣線路進行檢測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整改,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2017年4月26日生產委員會頒發(fā)的《關于開展電氣火災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號)明確指出,電氣火災多發(fā),有電器生產質量,流通銷售,建筑工程設計、施工、使用、維護管理等多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社會單位電氣隱患排查整治,推動落實電氣系統(tǒng)定期維護保養(yǎng)檢測,可以有效遏制電氣火災高發(fā)勢頭,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經領導同志同意,安委會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為期三年的電氣火災綜合治理工作,工作的目標是顯著減少全國電氣火災事故,同時通過強化考核,確保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