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仲裁統(tǒng)一實行或裁或審、一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xié)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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