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認證機構資質要求
1.資質要求
(1)通用性要求
通用性要求為《認證認可條例》第十條以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具體為以下五方面:一是取得法人資格;二是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三是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是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五是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2)專業(yè)性要求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述的專職認證人員專業(yè)性要求具體如下:一是上述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必須涵蓋關于自愿性認證領域目錄和資質審批要求》(國認可[2016]第24條)中規(guī)定的六類人員;二是10名以上專職認證人員中至少8名具有從事知識產權認證活動的相關專業(yè)能力要求,即至少1名認證規(guī)則和認證方案制定人員,至少6名認證審核人員,至少1名認證決定或復核人員;三是專利代理人資格可作為“具有從事知識產權認證活動的相關專業(yè)能力要求”的證明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