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該怎么維護自己的姓名權
名人姓名附隨的經(jīng)濟價值必然遠遠高于普通人的姓名。如果對他人搶注名人姓名作商標的行為不加阻止,必然導致名人為成名所付出的大量努力和宣傳投入被他人無償使用,他人將由此獲得不當利益,同時,由于他人的搶注,名人則無法再以自已的姓名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商標,可能因此遭受較大經(jīng)濟損失。
1.
案情介紹
王韜
被異議商標
(第9類計算機外圍設備,電池充電器等)
異議人:深圳市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滔
被異議人:義烏市立美通訊器材有限公司
申請理由和法律依據(jù):異議人的主要理由是,被異議商標“汪濤”與異議人的法定代表人“汪滔”先生姓名的文字相同、讀音相同,其行為損害了汪滔先生的姓名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同時,被異議人具有主觀惡意,被異議商標易使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的相關規(guī)定。此外,異議人還列舉了在先類似案例的裁定情況。
裁定結果:商標局認為,“汪滔”是的創(chuàng)造者,深圳市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在全球消費級市場的份額達到70%,2015年汪滔被總理接見并稱贊,2016年被評為2015中國科學年度新聞人物,異議人在國內(nèi)和國際上均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與異議人姓名完全相同的商標,且未對被異議商標的來源給予合理的解釋,其行為難謂正當,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損害了他人的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2.
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被異議商標是否損害了“汪滔”先生的在先姓名權。對于姓名權的保護問題,《商標審理標準》中有明確規(guī)定:未經(jīng)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的,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
認定系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姓名權,應當以相關公眾容易將系爭商標在其注冊使用的商品上指向姓名權人或者與姓名權人建立對應聯(lián)系為前提,既包括系爭商標與他人姓名完全相同,也包括雖然系爭商標與他人姓名在文字構成不同,但反映他人主要姓名特征,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指向該姓名權人。
本案中被異議商標“汪濤”與異議人在先姓名權完全相同,且異議人“汪滔”先生是全球消費級市場的份額達到70%的深圳市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在中南海受到總理的親自接見,中央電視臺也曾多次對其進行專訪,“汪滔”先生還榮獲過2015年度中國新聞人物。同時,路透社、紐約時報、時代雜志對其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進行了具體的報道,可見,“汪滔”先生在國內(nèi)、國外已經(jīng)享有了的知名度。在案件材料中也充分的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予以證明,同時,被異議人義烏市立美通訊器材有限公司不僅搶注了異議人的姓名,還搶注了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作為其商標進行注冊,例如:陌陌科技聯(lián)合創(chuàng)始人唐巖;紛享銷客創(chuàng)始人兼CEO羅旭等。結合以上因素,異議人的理由獲得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