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鑒定單位進行房屋結構鑒定:
(一)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當年委托進行房屋結構鑒定,此后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房屋結構鑒定;
(二)房屋出現(xiàn)危及使用跡象的;
(三)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可能危及使用的;
(四)房屋遭受災害事故后出現(xiàn)異常,仍需繼續(xù)使用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鑒定的。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邊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鑒定單位進行周邊房屋結構影響鑒定:
(一)擠土樁施工,距近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開挖深度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邊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構施工,距洞口邊緣一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地下管線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處于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