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險(簡稱貨運險)就是針對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種貨物險保障。開辦這種貨運險,是為了使運輸中的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防損工作,以利于商品的生產和商品的流通。
三、責任起訖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陸上和與其有關的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款人的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運抵后卸載的車站滿60天為止。
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2001年4月9日頒布,2020年5月20日修訂
章 總 則
條 為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二)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下列十一種外來原因(即十一種附加險)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附加險:
1,偷竊、提貨不著險
2,淡水、雨淋險
3,短量險
4,碰損、破碎險
5,混雜、沾污險
6,串味險
7,受潮受熱險
8,鉤損險
9,包裝破裂險
10,滲漏險
11,銹損險
(四)特殊附加險
1,艙面險
2,進出口關稅險
3,易腐貨物險
4,交貨不到險
5,拒收險
6,黃曲霉毒素險
(五)特別附加險
1,戰(zhàn)爭險
2,罷工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