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押匯服務:對于進口商而言,在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時,當貨物到港但進口商資金尚未完全到位時,進口商可以向銀行申請進口押匯。即銀行在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并經審核無誤后,代進口商先行對外付款,進口商在約定的期限內再向銀行償還貸款本息。這使得進口商能夠在不占用過多自有資金的情況下先取得貨物進行銷售或加工,加快了資金周轉,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
通知階段
信用證通知:通知行收到開證行發(fā)來的信用證后,首先核對信用證的真實性,包括密押或印鑒是否相符等。確認無誤后,通知行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出口商),并向受益人收取通知費用。
受益人審證: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后,應立即對信用證條款進行仔細審核,檢查信用證條款與貿易合同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無法履行或對自己不利的條款等。如有問題,受益人應及時通過通知行要求開證申請人(進口商)修改信用證。
條款不符風險:信用證條款可能與合同條款不一致,或條款之間相互矛盾,出口商若未仔細審核并發(fā)現問題,按信用證要求操作可能導致與合同約定不符,或在交單時因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而遭銀行拒付。例如,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運期與合同約定不同,出口商未注意到,按合同裝運期發(fā)貨,就會造成單證不符。
單據要求風險:信用證對單據的要求可能過于嚴格或不合理,出口商難以滿足。比如要求提供由特定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而該機構在出口商所在地沒有分支機構或無法及時出具證書,出口商就可能因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單據而無法順利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