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押匯服務:對于進口商而言,在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時,當貨物到港但進口商資金尚未完全到位時,進口商可以向銀行申請進口押匯。即銀行在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jù)并經(jīng)審核無誤后,代進口商先行對外付款,進口商在約定的期限內再向銀行償還貸款本息。這使得進口商能夠在不占用過多自有資金的情況下先取得貨物進行銷售或加工,加快了資金周轉,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
通知階段
信用證通知:通知行收到開證行發(fā)來的信用證后,首先核對信用證的真實性,包括密押或印鑒是否相符等。確認無誤后,通知行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出口商),并向受益人收取通知費用。
受益人審證: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后,應立即對信用證條款進行仔細審核,檢查信用證條款與貿易合同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無法履行或對自己不利的條款等。如有問題,受益人應及時通過通知行要求開證申請人(進口商)修改信用證。
國家風險:開證行所在國家或地區(qū)的政治、經(jīng)濟不穩(wěn)定等因素也會給出口商帶來風險。如該國發(fā)生戰(zhàn)爭、內亂、金融危機等,可能導致開證行無法正常履行付款義務,或者外匯管制加強,限制資金流出,使出口商難以收到貨款。
政策法規(guī)風險:國際貿易政策和法規(guī)不斷變化,如進出口關稅調整、貿易壁壘增加、環(huán)保要求提高等。如果出口商未能及時了解并適應這些變化,可能導致貨物無法順利通關或不符合進口國的要求,進口商可能會拒絕付款或要求退貨,給出口商帶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