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火車、汽車)
三、責任起訖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陸上和與其有關的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款人的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運抵后卸載的車站滿60天為止。
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及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十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fā)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fā)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后,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應在十天內賠付。
第十二條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于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開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fā)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償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處理。
保險費=貨物價值 *保險費率
聯系人:王先生;13760183716
(二)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下列十一種外來原因(即十一種附加險)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附加險:
1,偷竊、提貨不著險
2,淡水、雨淋險
3,短量險
4,碰損、破碎險
5,混雜、沾污險
6,串味險
7,受潮受熱險
8,鉤損險
9,包裝破裂險
10,滲漏險
11,銹損險
(四)特殊附加險
1,艙面險
2,進出口關稅險
3,易腐貨物險
4,交貨不到險
5,拒收險
6,黃曲霉毒素險
(五)特別附加險
1,戰(zhàn)爭險
2, 罷工險
三、責任起訖
(一)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它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后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三十天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送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 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時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xù)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guī)定終止:
1. 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三十天為止。
2. 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xù)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guī)定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