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汽車回收流程:
1、準備手段:車主需準備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車輛號牌等必要證件
2、申請報廢:車主需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報廢,并填寫相關表格。
3、選擇回收企業(yè):車主應選擇具有報廢汽車回收資質的企業(yè)進行回收。這些企業(yè)通常會在當地政府部門備案,并接受監(jiān)管。
4、交售車輛:車主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回收企業(yè),并領取《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5、注銷登記:車主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到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fā)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或者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稱為報廢汽車。
因車輛違章被依法扣留的機動車的當事人車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30日內不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并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按照相關規(guī)定,9座以下的小型普通汽車是無限期,但需要按時年檢,10座以上普通汽車的使用年限為20年,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將面臨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百條規(guī)定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款的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