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對方借款的一方稱為借款人,出借錢款的一方稱為貸款人。借款合同依據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區(qū)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二者都屬于典型的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是借進款項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法律對借款人的資格并未作任何限制。貸款人是借出款項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是適格貸款人的法人即商業(yè)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有經營金融業(yè)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其他民事主體也可以進行民間借貸,也是合格的貸款人。
有償性。金融機構發(fā)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yè)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一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利息(《民法典》第680條第2款)。
個人貸款,又稱零售貸款業(yè)務,經過幾十年的發(fā)展,已成為一項重要的貸款業(yè)務。個人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符合貸款條件的自然人發(fā)放的用于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貸款人發(fā)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