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活動,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fā)貨;賣方也擔心在發(fā)貨或提交貨運單據(jù)后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yè)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信用證三原則:
一、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抽象原則;
二、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一是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jù)業(yè)務。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jù)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常見的信用證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即期信用證: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jù)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
2. 遠期信用證: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jù)時,在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常見的遠期信用證包括承兌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
3. 保兌信用證:除開證行外,另有一家銀行對信用證加以保兌,保證在開證行拒絕付款或不能付款時,由保兌行履行付款責任。
4. 可轉讓信用證: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請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轉讓行),或如果是自由議付信用證時,可以要求信用證特別授權的轉讓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shù)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
5. 不可轉讓信用證: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6. 循環(huán)信用證: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guī)定的次數(shù)或規(guī)定的總金額為止。
7. 對開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多用于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yè)務。
8. 背對背信用證: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
不同類型的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適用于不同的交易場景和需求。
使用銀行信用證結算的流程是怎樣的?
1、開證申請人根據(jù)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并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jù)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guī)定相符后,按信用證規(guī)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jù)并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jù)無誤后,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jù)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jù)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