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基本條款包括:開證行名稱及地址;開證日期;信用證編號;不可撤銷、不可轉讓信用證;開證申請人名稱及地址;受益人名稱及地址(受益人為有權收取信用證款項的人,一般為購銷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稱(通知行為受開證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的銀行);信用證有效期及有效地點(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遲期限,長不得超過6個月;信用證的有效地點為信用證指定的單據提交地點,即議付行或開證行所在地);交單期(交單期為提交運輸單據的信用證所注明的貨物裝運后必須交單的特定日期);信用證金額;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議付);運輸條款;貨物描述(包括貨物名稱、數量、價格等);單據條款(必須注明據以付款或議付的單據,至少包括發(fā)票、運輸單據或貨物收據);其他條款;開證行保證文句。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一是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二是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三是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
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的區(qū)別在于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來決定的。其實即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信用證的特點?
① 銀行信用
由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證,銀行處于付款人的地位。
② 單據的買賣
信用證實行憑單據付款的原則。開證銀行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
A. 單、證一致
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一致。
B. 單、單一致
受益人提交的各種單據之間表面上一致。
③ 獨立的文件
以貿易合同作為依據,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貿易合同以外的另一種契約,不受貿易合同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