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證行 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義務:正確、及時開證;承擔性付款責任 權利:收取手續(xù)費和押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的不符單據(jù);付款后如開證申請人無力付款贖單時可處理單、貨;貨不足款可向開證申請人追索余額。 通知行 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是出口地所在銀行。 需要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 轉遞行只負責照轉。
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并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后,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guī)定單據(jù)的說明書,當貨運單據(jù)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給剩余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指信用證一經(jīng)開出,在有效期內(nèi),未經(jīng)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jù)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C)。開證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注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guī)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guī)定,如信用證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在國際貿(mào)易活動,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fā)貨;賣方也擔心在發(fā)貨或提交貨運單據(jù)后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yè)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