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設施是指為城市交通系統(tǒng)保障正常運營而設置的軌道.隧道.高架道路.車站.通風亭.機電設備.供電系統(tǒng).通信信號等設施.
為了防止交通事故,保證交通順適,發(fā)揮道路的功能,必須設置交通措施,根據交通流的需要及地形、地物的情況,道路上必要時應設置人行跨路橋(包括地下人行橫道),柵欄、照明設施、視線誘導標志,緊急聯(lián)絡設施及其他類似設施。
交通標志牌立柱,顧名思義,是支撐并固定交通標志的立柱結構。而“標志桿”這一稱謂,實際上是對其功能和形態(tài)的一種直觀描述。在交通設施領域,為了便于溝通與理解,人們常將具有標志性作用的立柱統(tǒng)稱為“標志桿”。這一稱呼簡潔明了,既突出了其支撐標志牌的核心功能,又便于在行業(yè)內廣泛使用。因此,交通標志牌立柱自然而然地成為了“標志桿”的代名詞。
在馬路邊我們看見的各種各樣交通標志牌和交通標識牌,他們的形態(tài)都是有一定考究的,并不是濫用的,依照樣子詳盡來區(qū)分,主要有幾種:正等邊三角形、環(huán)形、倒等邊三角形、八角形、叉形、正方形,正等邊三角形:用于正告標志;環(huán)形:用于勸阻和標示標志;倒等邊三角形:用于“減速讓行”勸阻標志。
道路交通標志牌的的設置規(guī)則:
1、交通標志的設置應綜合考慮、布局合理、防止出現(xiàn)信息不足或過載的現(xiàn)象。信息應連接,重要的信息宜重復顯示。
2、道路交通標志牌一般情況下應設置在道路行進方向右側或車行道上方;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在左側,或左右來兩側同時設置。
3、為保證視認性,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標志時,可安裝在一個支撐結構(支撐)上,但多不應超過四個;分開設置的標志,應滿足禁令、指示和警告標志的設置空間。
4、原則上要避免不同種類的標志并設。解除限制速度標志、解除禁止超車標志、路口優(yōu)先通行標志、會車先行標志、停車讓行標志、減速讓行標志應單獨設置;如條件受限制無法單獨設置時,一個支撐結構(支撐)上多不應超過兩種標志。
5、警告標志不宜多設。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警告標志時,原則上只設置其中需要的一個。(警告標志:警告車輛,行人注意道路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