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第十八條 國家按照分類監(jiān) 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 事生產活動:
( 1 ) 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 2) 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 3 ) 有健全的質量保證、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
( 4 ) 經鑒定評審合格。
管理建議
加強自查:使用單位應定期進行自查,及時發(fā)現并整改隱患。
重視監(jiān)督:特種設備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標準執(zhí)行到位。
定期檢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按規(guī)定進行檢驗,確保設備符合要求。
技術支持:對于復雜的隱患判定,可尋求專業(yè)技術支持。
分門別類進行說明
鍋爐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xù)使用的鍋爐,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5.2.1 定期檢驗的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要求。
5.2.2 閥(爆破片)缺失。
5.2.3 熱工儀表失效或控制電(氣)源中斷,導致無法監(jiān)視、調整主要運行參數。
5.2.4 閥(爆破片)失效。
5.2.5 系統(tǒng)報警裝置缺失或失效。
5.2.6 聯(lián)鎖保護裝置缺失或失效。
5.2.7 熄火保護裝置缺失或失效。
5.2.8 運行中受壓元件泄漏、液態(tài)排渣鍋爐無法排渣、爐墻燒紅。
5.2.9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者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運行。
5.2.10 電站鍋爐主要汽水管道泄漏或鍋爐范圍內連接管道爆破。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5.10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xù)使用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5.10.1 未經首次檢驗。
5.10.2 首次檢驗或定期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5.10.3 電源緊急切斷裝置缺失或失效。
5.10.4 制動(包括行車、駐車)裝置缺失或失效。
5.10.5 觀光列車的牽引連接裝置及其二次保護裝置缺失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