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
按照規(guī)定需要進行產品試制或者進行型式試驗的,申請單位應當在受理后,準備試制產品或者進行型式試驗。。
承擔型式試驗的單位在完成型式試驗后,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試制造
制造單位應當按照所申請的產品品種、級別試制造樣品一批,試制造樣品應當具有代表性,能夠體現并驗證制造單位申請產品需要的制造和檢驗能力。
審查與發(fā)證
發(fā)證機關在收到鑒定評審機構上報的鑒定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對鑒定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符合發(fā)證條件的,頒發(fā)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