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及辦理依據(jù)
設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第十八條和《特種設備監(jiān)察條例》第十
四條。辦理依據(jù):《特種設備生產(chǎn)和充裝單位許可規(guī)則》全部條款。下載地址:(1)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
理總局特種設備監(jiān)察局網(wǎng)站(http: ///tzsbj/)
基本條件:
(1)具有與壓力管道安裝相適應的辦公場所;
(2)具有與許可級別相適應的原材料及安裝用設施、設備保管條件,具有專用 場地或者專用材料庫房,滿足材料分類分區(qū)(待檢、合格、不合格)、分批存放 的要求;
(3)具有專用的焊接材料庫,并且配置符合規(guī)定的保溫設備、烘干設備, 以及適應安裝工程焊接需要的焊條保溫設備;
(4)具備編制與壓力管道安裝相適應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安裝工藝、 檢驗工藝等工藝技術文件的能力;
(5)具備壓力管道主要安裝工序檢驗和終檢驗的能力;
(6)具有壓力管道工程資料檔案室,檔案保管條件滿足要求
汽車罐車、鐵路罐車、罐式集裝箱。
年度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檢驗:狀況等級為1級、2級的,汽車罐車每5年至少檢驗一次,鐵路罐車每4年至少檢驗一次,罐式集裝箱每5年至少檢驗一次;狀況等級為3級的,汽車罐車每3年至少檢驗一次,鐵路罐車每2年至少檢驗一次,罐式集裝箱每2.5年至少檢驗一次。
耐壓試驗:每6年檢驗一次。
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
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
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標準進行檢驗。在用的YSP-15型、YSP-10型、YSP-5.0型、YSP-2.0型、YSP-0.5型鋼瓶,自制造日期起,次至第三次的檢驗周期均為4年,第四次的檢驗周期為3年;YSP-50型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
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5年檢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