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約請鑒定評審機構
申請單位應當攜帶批準受理申請資料和相關設備的型式試驗報告,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現(xiàn)場實地鑒定評審
鑒定評審程序按照制造許可規(guī)則等技術規(guī)范進行,鑒定評審機構在完成現(xiàn)場實地鑒定評審工作后,向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審批、發(fā)證
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fā)《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負責受理、審批的許可項目,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頒發(fā)許可證。
受理
發(fā)證機關收到申請資料后,對于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出具電子(或者書面)形式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