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及辦理依據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第十八條和《特種設備監(jiān)察條例》第十
四條。辦理依據:《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guī)則》全部條款。下載地址:(1)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
理總局特種設備監(jiān)察局網站(http: ///tzsbj/)
予以許可的條件:
申請單位應當具有以下與許可范圍相適應,并且滿足生產需要的資源條件:
(1)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檢測人員、作業(yè)人員等;
(2)工作場所,包括場地、廠房、辦公場所、倉庫等;
(3)設備設施,包括生產(充裝)設備、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等;
(4)技術資料,包括設計文件、工藝文件、施工方案、檢驗規(guī)程等;
(5)法規(guī)標準,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技術規(guī)范及相關標準。
具體資源條件和要求,根據設備類別分別見《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guī)則(TSG07-2019)》及其附件。
汽車罐車、鐵路罐車、罐式集裝箱。
年度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檢驗:狀況等級為1級、2級的,汽車罐車每5年至少檢驗一次,鐵路罐車每4年至少檢驗一次,罐式集裝箱每5年至少檢驗一次;狀況等級為3級的,汽車罐車每3年至少檢驗一次,鐵路罐車每2年至少檢驗一次,罐式集裝箱每2.5年至少檢驗一次。
耐壓試驗:每6年檢驗一次。
公用管道
年度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進行檢驗的年度可不進行年度檢驗。
檢驗:GB1-Ⅲ級次高壓燃氣管道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8年,GB1-Ⅳ級次高壓燃氣管道、中壓燃氣管道、GB2級管道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12年,以PE管或鑄鐵為管道材料的管道檢驗周期不超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