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yè)。
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當符合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guī)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發(fā)檢驗檢測報告。
檢驗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得偽造、變造、冒用、租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檢驗檢測機構需要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當按照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規(guī)定,分包給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標注分包情況。
具體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在檢驗檢測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制定實施相應的保密措施。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專業(yè)領域風險程度、檢驗檢測機構自我聲明、認可機構認可以及監(jiān)督檢查、舉報投訴等情況,建立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檔案,實施分類監(jiān)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