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住房公積金提取
1、規(guī)劃、房管部門宅基地批復或建房批準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2、購買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費用發(fā)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公積金提取,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主建房人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zhèn)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普遍性
城鎮(zhèn)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強制性(政策性)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