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函的內容根據(jù)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基本欄目:
包括:保函的編號,開立日期,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關交易或項目的名稱,有關合同或標書的編號和訂約或簽發(fā)日期等。
責任條款:
即開立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保函中承諾的責任條款,這是構成銀行保函的主體。
保證金額:
是開立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所承擔責任的金額,可以是一個具體的金額,也可以是合同有關金額的某個百分率。如果擔保人可以按委托人履行合同的程度減免責任,則必須作出具體說明。
有效期:
即遲的索賠日期,或稱到期日(expiry date),它既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為或某一事件發(fā)生后的一個時期到期。例如:在交貨后三個月或六個月、工程結束后30天等。
索賠方式:
即索賠條件。是指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可向開立保函的銀行提出索賠。對此,國際上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一種是無條件的或稱“見索賠償”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另一種是有條件的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索賠形式一般為見索即賠。
投標保函:
主要用于國際投標與招標業(yè)務,通常是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參加投標的條件之一。銀行(擔保人)應投標人(申請人)的申請,開立的以招標人為受益人的保函,保證投標人在開標之前不中途撤銷投標、不片面修改投標條件或中標后不拒絕簽約、不拒絕交納履行保證金或提供銀行的履約保函,否則銀行將支付給招標人一定的金額作為賠償。其目的在于表明投標人的誠意與資格。
在一般貨物進出口交易中,履約保函又可分為進口履約保函和出口履約保函。
1.進口履約保函 。
進口履約保函是指擔保人應申請人(進口人)的申請開給受益人(出口人)的保證承諾。保函規(guī)定,如出口人按期交貨后,進口人未按合同規(guī)定付款,則由擔保人負責償還。這種履約保函對出口人來說,是一種簡便、及時和確定的保障。
2.出口履約保函
出口履約保函是指擔保人應申請人(出口人)的申請開給受益人(進口人)的保證承諾。保函規(guī)定,如出口人未能按合同規(guī)定交貨,擔保人負責賠償進口人的損失。這種履約保函對進口人有一定的保障。
履約保函有如下優(yōu)勢:
1.擔保公司出具保函,收費比銀行優(yōu)惠一點,需要的資料也會比銀行簡單一點,但是擔保公司也是要進行資信審查,根據(jù)企業(yè)實際情況進行判斷要不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2.對承包方或供貨方:減少由于繳納現(xiàn)金保證金引起的長時間資金占壓,獲得資金收益;權益得到更好地維護。
3.對業(yè)主或買方:合理制約承包人、供貨方行為,良好維護自身利益;避免收取、退回保證金程序的繁瑣,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