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函是指在投標中,招標人為防止中標者不簽定合同而使其遭受損失,要求投標人提供的銀行保函,以保證投標人履行招標文件所規(guī)定的義務:
1、在標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投標人投標后,不得修改原報價、不得中途撤標;
2、投標人中標后,必須與招標人簽定合同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供銀行的履約保函。若投標人未履行上述義務,則擔保銀行在受益人提出索賠時,須按保函規(guī)定履行賠款義務。
適用于所有公開招標、議標時,業(yè)主要求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情況。 招標人為避免投標人在評標過程中改標、撤標,或中標后拒簽合同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常都要求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投標保函是現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形式。
對投標人:
減少繳納現金保證金引起的資金占用,獲得資金收益;
與繳納現金保證金相比,可使有限的資金得到優(yōu)化配置;
有利于維護正當權益。
對招標人:
良好地維護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證金程序的煩瑣,提高工作效率。
見索即付保函具有獨立性。雖然擔保人是依照基礎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申請,向基礎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作出見索即付的承諾,但一旦見索即付保函生效,擔保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記載的內容為準,而不再受基礎合同的影響。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賠文件,擔保人必須付款。擔保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也不能以基礎合同的債務人的抗辯理由來對抗受益人。即使基礎合同的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或者基礎合同已經因其它原因中止,擔保人的責任也不能隨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過后,擔保人才能解除擔保責任。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證合同具有從屬性,主合同無效,作為從合同的保證合同亦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