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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是銀行信用為商業(yè)信用所作的一種擔保。信用證多是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的請求而開立的,信用證的要求、指示、付款、金額等條款,其依據(jù)是申請人的開證申請書所列的內容,它也是基礎合同(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該合同內容能否得到履行,則依賴于買賣雙方的商業(yè)信用。信用證的開立將這種商業(yè)信用轉化為一種銀行信用,即銀行信用為商業(yè)信用所做的一種擔保。
盡管開證銀行是應開證申請人的請求而開立信用證的,但其對受益人的付款責任是一種獨立責任。受益人可憑規(guī)定的相符單據(jù)直接向開證行要求承付,而無須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即使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義務或已經(jīng)失去償付能力,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相符的單據(jù),開證行仍然必須承付。因此,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是主債務人,其對受益人承擔獨立的付款責任,總是處于付款人的地位。
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相符的貨運單據(jù)和匯票(或只有貨運單據(jù))后不立即付款,若有匯票先予以承兌,等到信用證規(guī)定的日期才付款的信用證。遠期信用證包括承兌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和假遠期信用證以及要求開立遠期匯票的議付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