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商人們?yōu)榻鉀Q買賣雙方互不信任的問題而普遍采用的結算方式。信用證作為國際貿(mào)易的一種支付方式,具有其他支付方式無法替代的作用,不論是進口商還是出口商或是銀行在利用信用證這種安排中都有切身的利益存在。
《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600)第 2 條將信用證定義為:信用證是指任何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它是一項不可撤銷的且由此構成開證銀行確定的承諾,即開證銀行保證向相符的提示予以承付。開證銀行是指依據(jù)申請人的請求或代表自己開立信用證的銀行。
承付(Honour)是指:a.若信用證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則應立即付款;b.若信用證為延期付款信用證,則應作出延期付款的承諾,且在到期日付款;c.若信用證為承兌信用證,則應承兌受益人開立的匯票,且在到期日付款。
遠期信用證對出口商也有好處,因為畢竟有銀行信用證作為賒銷交易的保證,貨款兩空的可能性相對較小,而且,由于遠期信用證有利于進口商,因此對出口商促銷商品、擴大貿(mào)易也有一定的積極作用。若出口商同意采用遠期信用證方式,由于遠期而發(fā)生的利息應設法轉嫁給進口商,具體做法是,將利息包括在貨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