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有條件的付款承諾或保證。開證行保證付款并非是無條件的,它必須是在受益人完全履行了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件下才保證付款。因此,對受益人來說,只有履行了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件,才能享有開證行保證付款的保障,即取得信用證所賦予的取款權利。
盡管開證銀行是應開證申請人的請求而開立信用證的,但其對受益人的付款責任是一種獨立責任。受益人可憑規(guī)定的相符單據(jù)直接向開證行要求承付,而無須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即使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義務或已經(jīng)失去償付能力,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相符的單據(jù),開證行仍然必須承付。因此,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是主債務人,其對受益人承擔獨立的付款責任,總是處于付款人的地位。
「單到付款或議付」,即開證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收到受益人(或議付行)提示的相符單據(jù)后立即付款。而開證申請人也需立即向開證行付款贖單。因此,從出口商提示到開證行付款,時間只是一個郵寄單據(jù)的郵程和開證行審單所需的時間。若付款行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則受益人提示單據(jù)后,經(jīng)過付款行審單的時間即可取得信用證款項。
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相符的貨運單據(jù)和匯票(或只有貨運單據(jù))后不立即付款,若有匯票先予以承兌,等到信用證規(guī)定的日期才付款的信用證。遠期信用證包括承兌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和假遠期信用證以及要求開立遠期匯票的議付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