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它組織;
(二)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簽發(fā)銀行承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長不得超過6個月。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絕拒承兌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持票人依照《票據(jù)法》規(guī)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帳戶。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帳戶支付匯票金額。
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帳收入持票人帳戶,視同簽收。
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但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shù)慕痤~以匯票金額為限。
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jīng)發(fā)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