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都可以用于經(jīng)濟活動中買賣雙方債權、債務的結算,同時可以代替現(xiàn)金完成貨幣的支付。除了有支付結算功能外,和銀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結算產(chǎn)品相比,兩者還有較強的融資功能。通過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申請人與銀行建立委托付款關系,并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yè)信用,在商品交易過程中起到融通資金的作用。
國內信用證的使用者,在雙方簽訂合同后,買方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賣方收到信用證后,按照信用證要求的時間裝運發(fā)貨,而不需買方當場支付貨款。銀行承兌匯票也一樣,賣方收到銀票后即可發(fā)貨,買方當時也不需要支付貨款。
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到期無條件付款,承兌銀行見到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后,只要審核匯票背書連續(xù)及匯票的真實性后即可付款:而國內信用證開證(議付)行必須審核信用證及其所附單據(jù),保證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后方可付款。銀行承兌匯票一般都是在匯票到期日由承兌銀行支付款項,而國內信用證的付款期限可分為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兩者都要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即期付款是指開證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jù)后,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款項(一般是在五個工作日內),延期付款是指在貨物發(fā)運日后某一日付款。其中,即期付款的國內信用證和銀行承兌匯票不同,它沒有到期日的概念,隨到隨付。
國內信用證所遵循的原則是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以下稱《結算辦法》)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當國內信用證在實施過程中,各有關當事人對一些技術問題存在不同看法時,就需按《結算辦法》的條款予以解釋。
國際信用證所遵循的原則目前是國際商會一九九三年修訂本、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以下稱《統(tǒng)一慣例》)。當國際信用證在實施過程中,各有關當事人對一些技術問題存在不同看法時,就需按照《統(tǒng)一慣例》的條款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