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時,銀行要求申請人提供雙方交易合同,但不能保證申請人在獲得銀行承兌匯票后,真正用這張票去履行該筆合同。通常,銀行在作出承兌后,不再去管匯票的流向和其實際的用途,只是到期負責支付匯票款項。
在實際操作上銀行在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時候,對其他票據的審核流于形式或根本就無需提供,銀行在開具相關金額的匯票時會從申請人的賬戶上先行扣除票面金額,如賬戶金額不足的話是不給予開具的,即銀行只審核資金是否充足。
而申請國內信用證,在銀行的審核上如同貸款的審核流程。更多審核的是合同內容與事實相符。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受理銀行雖然要求提供能夠證明該銀票項下的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包括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fā)票和貨運單據),但貼現銀行到期辦理委托收款時不再需要附這些證明單據。實際上,只要保證匯票本身的真實性和背書連續(xù),承兌銀行就必須付款。實際工作中,大多數銀行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對增值稅發(fā)票、運輸單據的審查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因此,兩者雖然都要求有貿易背景,相比之下國內信用證更加強調商品交易履行合同的真實性。
通過對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的比較可以看出,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兩者都是支付結算工具,都有短期融資功能,又各有特點。銀行承兌匯票從轉讓流通、終付款方面顯得比較靈活,而國內信用證將買賣雙方合同中的彼此約束和貨款支付緊密聯系在一起,可以有效避免雙方收款不發(fā)貨、收貨不付款的現象,從而保證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