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包買是指銀行根據包買申請人(持票人)的申請,無追索權買入其持有的、由符合同業(yè)授信管理規(guī)定銀行承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遠期銀行匯票的一種授信業(yè)務。
適用于銀行承兌匯票包買的公司
1、存在改善財務狀況需求的大型集團客戶,尤其是各級國資委監(jiān)管的大型國有企業(yè)。
2、財務制度較為嚴格,希望降低票據應收風險的企業(yè),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資企業(yè)。
銀行承兌匯票包買的優(yōu)點
1、買方的終付款風險轉由銀行承擔,在基礎交易真實合法的基礎上,銀行對已支付的貼現款項無追索權。
2、賣方遠期應收票據變?yōu)榧雌诘默F金收入,財務狀況得到實質改善。
3、賣方資金周轉率提高,便利資金周轉。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 :
付款是指票據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按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付款是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并且只以支付票據上記載的金額為限,如果是給付實物或者其他有價證券,都不構成票據的付款;付款是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票據一經付款,票據關系得以消滅,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均解除其票據責任。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yè)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銀行承兌銀行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追索是指票據持票人在依照票據法的規(guī)定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者付款而被拒絕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以及其它票據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的行為。
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在票據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并且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時才能行使。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