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有責任填制航空貨運單。托運人對貨運單所填各項內容的正確性、完備性負責。由于貨運單所填內容不準確、不完全,致使承運人或其他人遭受損失,托運人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13條和第114條規(guī)定,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航空貨運單不符合規(guī)定或航空貨運單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1.貨物的明顯損壞,應在發(fā)現損壞時立即提出,遲在收到貨物后14天內提出; 2.貨物的其他損壞,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天內提出; 3.貨物延誤,自其自由支配貨物之日起21天內提出; 4.貨物沒有交付,自填開貨運單之日起120天內提出。
辦理托運。各外貿公司及工貿企業(yè)在備齊貨物,收到開來的信用證經審核(或經修改)無誤后,就可辦理托運,即按信用證和合同內有關裝運條款,以及貨物名稱、件數、裝運日期、目的地等填寫《托運單》并提供有關單證,送交外運公司作為訂航班的依據。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填寫國內貨物托運書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向貨運部門或其代理人辦理托運手續(xù)。如果貨運部門或其代理人要求托運人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其它有效證明時,托運人也應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