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間的病歷主要包括住院病歷、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會診記錄、轉科記錄、出院記錄和死亡記錄等。但并不是全都要寫,而是根據實際工作的具體情況適當增減。每一個新收的病人,醫(yī)生都要在24小時內為其書寫完整的住院病歷。
病歷書寫內容如下:(1)患者自覺癥狀、精神狀態(tài)、情志、飲食及睡眠情況的變化,新出現(xiàn)的癥狀與體征的改變,并發(fā)癥的發(fā)生等。(2)特殊檢查的結果及其分析、判斷,操作的經過情況,療效及其反應,重要醫(yī)囑的更改及理由。(3)病情分析及今后診療意見和計劃。(4)本科各級醫(yī)師對診斷及的意見。(5)他科會診的意見。(6)病情告知及與家屬或有關人員的談話記錄。(7)原診斷的修改、補充以及新診斷的確定,并說明其根據。(8)對住院時間較長的患者,應定期作出階段小結。
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y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y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y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是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病歷書寫規(guī)范:
1、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門(急)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y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2、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職業(yè)、工作單位、住址、過敏史等項目;
3、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過敏史等項目。
綜上所述,病歷作為醫(y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的關鍵證據,其真實性是非常重要的。病歷等醫(yī)療文書在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之前,首先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當庭質證,通過質證來確定病歷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