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書寫應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guī)范》書寫或錄入。
病歷記錄應力求通順、完整、簡練、準確、字跡清楚、整潔,不得刪改、復制粘貼。各種記錄均應注明年月日,記錄人簽全名。門診病歷由掛號室或首診醫(yī)師填好一般項目,由醫(yī)師書寫主訴、重點病史、體檢、初步診斷及處理意見。
復印病歷需要提供的證件和資料:
①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②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托書;
③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醫(yī)療機構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病案管理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需要復制的病歷資料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yī)療機構雙方確認無誤后,加蓋醫(yī)療機構證明印記。
醫(y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病歷是指醫(yī)務人員在醫(y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