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個人權益,把錢貸放出去不致平白損失,債權人宜注意下列幾件事項:
(一)金錢借貸應立借據或書面契約
法律上并未要求金錢借貸契約必須立字據,因為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件事情達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為了杜絕事后紛爭,借貸時就立好書面憑證,以免口說無憑,徒增困擾。
(二)金錢借貸書面記載要詳明
借據或借貸契約,宜清楚載明下列事項:
1.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2.借款的全額與幣別。如:“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個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來表示
4.利息的約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個月的第五天支付”。
5.違約金的約定。如:“借款人如有違約情事發(fā)生,應就借款金額按日支付每萬元每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
6.立據日期。
7.借款人的親自簽名。
為了確保貸款的回收,能有可靠的擔保,一般借貸的擔保有以下三種方法:
1.取得抵押權。由借款人提供不動產,為貸款人設定優(yōu)先受償的物權,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2.取得質權。由借款人拿動產或權利(如珠實、古董;股票、公司債券等)給貸款人作擔保。
3.找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注明“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借款人***切實履行貸款契約各條款之約定”,并由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親自簽名蓋章。
民間借貸具有手續(xù)簡便靈活的特點和優(yōu)勢:
一、手續(xù)簡便靈活:
與銀行相比,辦理貸款更加方便;
二、籌資渠道廣泛且成本低廉:
在銀行貸款受到嚴格控制的情況下,通過民間融資可以解決許多燃眉之急;
三、靈活性大:
隨時可以變現;
四、風險相對較小且收益較高。
私人借款是指由私人之間進行的借貸行為。包括親戚、朋友、同事、商業(yè)合作伙伴等之間的借貸。相較于傳統(tǒng)的商業(yè)銀行貸款,私人借款的關系更為親近,雙方之間的信任度也更高。私人借款的應用狀況廣泛,借款人可以借款來創(chuàng)業(yè)、購買房產、旅游等目的,出借人也可以通過借款來獲取回報。